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济行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李英杰诉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英杰,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济行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英杰,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泉城路人民摄影部下岗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牟煜炜(系上诉人李英杰之妻),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田德昌,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振成,该局执法审理处处长。上诉人李英杰因诉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行初字第4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对相关建设工程无施工许可施工进行查处,上诉人主张其房屋原坐落于该工程施工的土地范围内,现房屋虽被拆迁,但上诉人的房屋权属证明尚在,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上诉人与其要求被上诉人对相关工程无施工许可施工进行查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房屋已被拆除,对于房屋权益应当与拆除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后果相关。对相关单位在其房屋原址上的施工行为有无许可证,上诉人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但对被上诉人针对投诉事项的履行职责问题,上诉人与其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有复议、诉讼等权利。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汉成代理审判员  寇 婕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煜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