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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非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军强、张军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军强,张军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非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文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张军强,男,生于1975年7月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军权,男,生于1972年10月29日,汉族,系南郑县财政局干部。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军强、张军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南郑县公证处(2013)南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张军强应偿还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37313.75元,本息合计287313.75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3月20日);张军权为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张军强、张军权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军强、张军权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偿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军强下落不明,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军权系南郑县财政局干部,本院遂裁定冻结、划拨其工资收入。鉴于本案标的较大,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执非字第000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勃代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