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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民一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丰成与吴迪、长春市恒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成,吴迪,长春市恒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396号原告:李丰成,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怀勇,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迪,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恒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永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负责人:陈明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国友,该公司员工。原告李丰成与被告吴迪、长春市恒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赵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纪宝月李丰成与吴迪、长春市恒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