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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华商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桑墟支行与张祖宽,张连西,韩同奎,张祖好,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桑墟支行,张祖宽,张连西,韩同奎,张祖好,张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商初字第0037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桑墟支行。住所地,沭阳县桑墟镇桑墟街。法定代表人耿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俊堂,该行职工。被告张祖宽。被告张连西。被告韩同奎。被告张祖好。被告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五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晨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