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翠欣与被执行人王敬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翠欣;王敬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马翠欣,女,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兴路****楼****。被执行人王敬山,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住招远市张星镇地北头王家村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翠欣与被执行人王敬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8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尚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