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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336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太仓纽益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希杰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太仓纽益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希杰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36号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588号。法定代表人洪士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罗萍,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纽益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台资科技创新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德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亚栋,公司法务。被告上海东方希杰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400号。法定代表人裘新。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纽益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希杰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27元,减半收取为7363.5元,由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    祖    彦代理审判员 韩军代理审判员张小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晓    丹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