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获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分居时间未满两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荣志审 判 员  刘国梁人民陪审员  焦 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