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周建波与白素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素霞,周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素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波。上诉人白素霞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20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在永康市的暂住证有效期于2012年12月15日到期,其早已回户籍地,永康市不是其经常居住地。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流动人口服务站出具的《暂住证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白素霞的经常居住地在永康市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