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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周建波与白素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素霞,周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素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波。上诉人白素霞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20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在永康市的暂住证有效期于2012年12月15日到期,其早已回户籍地,永康市不是其经常居住地。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流动人口服务站出具的《暂住证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白素霞的经常居住地在永康市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