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东执字第130-2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桂娟,曾洁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唐桂娟,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容本良,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洁莹,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桂娟与被执行人曾洁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曾洁莹的银行存款1226元,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淑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