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张启新,泰安岱岳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1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圣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