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商终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瞿恩惠与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恩惠,王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拟稿纸发文字号:(2013)浙台商终字第567号缓急:急密级:秘密签发:审核:拟稿:份数:15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恩惠。委托代理人:吴敏华、XX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忠。委托代理人:卢华富。上诉人瞿恩惠为与被上诉人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鉴定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0元,退还给上诉人瞿恩惠。审 判 长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