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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瞿恩惠与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恩惠,王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拟稿纸发文字号:(2013)浙台商终字第567号缓急:急密级:秘密签发:审核:拟稿:份数:15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恩惠。委托代理人:吴敏华、XX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忠。委托代理人:卢华富。上诉人瞿恩惠为与被上诉人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鉴定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0元,退还给上诉人瞿恩惠。审 判 长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