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2-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伏明,何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2-1号申请人:连伏明,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2031号惠名花园4栋。被申请人:何伟军,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30号5栋。本院受理申请人连伏明与被申请人何伟军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何伟军价值人民币12891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伟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91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或通知为准,清单或通知是本裁定书组成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杰明审 判 员 唐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思敏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