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效荣与杨明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效荣,杨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郭效荣被执行人杨明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效荣与被执行人杨明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明义向原告郭效荣归还借款人杨海明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1日起至本金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执行人杨明义负担。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杨明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杨明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因被执行人杨明义拒不履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杨明义采取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申请执行人郭效荣以本案款项的给付已与被执行人杨明义亲属协商处理,并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杨明义提前解除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超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