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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执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周玮与万仁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玮,万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执字第00501号申请执行人:周玮,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仁东,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万仁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仁东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仁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注销被执行人万仁东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城南大道王曹小区二期×幢×号商铺的房地产权证(全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全国用××号),并将上述权利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周玮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