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二初字第0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十堰欧融工贸有限公司、顾浩良与顾浩良、顾兴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欧融工贸有限公司,顾浩良,顾兴元,十堰市金宏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二初字第00001-5号原告十堰欧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河北路19号阳光华庭1205室。法定代表人涂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顾浩良,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系原昆山舒毅汽车电源有限公司股东。被告顾兴元,男,194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系原昆山舒毅汽车电源有限公司股东。第三人十堰市金宏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谭家湾镇。法定代表人朱平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欧融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浩良、顾兴元和第三人十堰市金宏宇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十堰欧融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9月5日以本院(2013)鄂郧县民二初字第0000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顾浩良的银行存款180万元(账号:62×××18,实际冻结金额为748373.90元)。现冻结期限将于2013年12月4日届满,原告十堰欧融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请求延长冻结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告顾浩良银行存款180万元。二、继续查封原告十堰欧融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何丽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道口路净土寺16号6层1单元601室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允许其居住、使用,但不得转移、毁损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培勇审判员 罗 明审判员 皮志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