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戚幼春与周金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幼春,周金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363号原告:戚幼春。被告:周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幼春与被告周金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幼春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金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戚幼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幼春撤回对被告周金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幼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