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执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岳帅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2380号罪犯岳帅,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2006)港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1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一 虹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