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陆钰堠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钰堠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文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钰堠,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月27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公安机关抓获并先行羁押;同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钰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慧茹、代理检察员黄秋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钰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陆钰堠在广西省南宁市以市场价向他人收购一级桉树板,雇广西省南宁市力鑫物流有限公司运到漳州市龙文区,后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甲、许某某,骗取上述四被害人的信任。2012年5月至6月间,陆钰堠分别收取四被害人的货款、预付款89400元(人民币,下同)、79150元、86000元、70000元后未按约定发货,于2012年6月21日携款潜逃。2013年1月27日,陆钰堠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庭提供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物证;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陆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陆钰堠的供述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陆钰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共计324550元后逃匿,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陆钰堠辩称,1、其以正常的市场价与漳州客户进行桉树单板交易,不存在低于市场价销售的情形;2、其与漳州客户黄某甲、黄某乙、陈某甲、许某某之间已经货款两清,不存在收取货款不发货的情况;3、公诉机关仅提供被害人一方的陈述,缺乏其他的证据证实,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综上,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陆钰堠在广西省南宁市以市场价1030-1050元/立方米向他人收购一级桉树板,通过漳州市力鑫物流有限公司运到漳州市龙文区,以低于市场的价格1170-1180元/立方米销售给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甲、许某某。2012年5月至6月间,陆钰堠分别收取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甲、许某某的预付货款89400元、79150元、86000元、70000元,合计324550元,后未按约定发货。2012年6月21日,陆钰堠关闭与被害人联系的手机逃匿。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陆钰堠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某甲陈述,其通过漳州市力鑫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认识一个叫陆钰堠的湖南人,陆钰堠说他在广西南宁办刨板厂,有桉树单板要卖,运费由他承担,到漳州的价格1170元/立方,低于漳州的市场价1220元/立方,并约定先付款后发货。2011年,其与陆钰堠交易了六七车,没有发生问题。2012年5月之前交易了七八车的一级板、二级板,每车价值80000元左右,前面五六车也没发生问题,但陆钰堠尚有19000元的货没有发。5月30日,其汇给陆钰堠60000元,6月14日,陆钰堠给其发了一车二级板,价值46600元。6月16日,其叫股东黄某丙汇给陆钰堠50000元货款,6月19日,陆钰堠叫其汇去7000元帮他付运费,其通过股东詹某某从网银汇款给他,这样,陆钰堠总共欠其89400元的货未发。这些钱都是根据陆钰堠的要求汇到一个叫陆某甲的账户。之后,其叫陆钰堠给其发一车一级板,但陆钰堠一直没有发货。6月21日左右,陆钰堠的电话打不通,无法联系。2、被害人陈某甲陈述,2012年,其与陆钰堠交易三车的桉树单板,每车价值约80000元,三车结算后陆钰堠还欠其5000元的货未发。在交易第三车单板时,陆钰堠让其帮忙垫付运费11000元,这样,陆钰堠共计欠其16000元,转为下一车的预付货款。2012年6月10日,其给陆钰堠汇去第四车的货款70000元,但这车货一直没有送。6月21日左右,陆钰堠的电话打不通。其被骗货款共计86000元。其与陆钰堠交易时是先付款后发货,运费由陆钰堠承担。3、被害人许某某陈述,2011年7、8月左右,陆钰堠通过漳州市力鑫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与其联系,说有桉树单板出售,到岸价1180元/立方,比漳州的市场价1220元/立方低一些,其与陆钰堠达成口头交易合约,先付款后发货,运费由陆钰堠承担。2011年,其与陆钰堠做了七八车的生意,每车价值约80000元,没有发生问题。在2012年6月份之前交易了四车也没有发生问题。在6月12日、6月20日,其分别汇了50000元、20000元共计70000元的货款至陆某甲的账户购买第五车货,但这车货一直没有送来。6月21日左右,陆钰堠的电话打不通,其被骗70000元。4、被害人黄某乙陈述,2011年7、8月,陆钰堠通过漳州力鑫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与其联系,说有桉树单板出售,到岸价1170-1180元/立方,其与陆钰堠达成口头交易合约,先付款后发货,运费由陆钰堠承担。2011年,其与陆钰堠做了五六车的生意,每车价值约80000元,没有发生问题。在2012年6月份之前的交易也没有发生问题,货款两清。到了6月份交易第五车时,其在6月9日给陆钰堠汇款120000元,6月13日到了一车货,价值82250元。6月13日陆钰堠叫其汇款21400元帮他垫付欠车队的运费,其垫付运费之后,叫陆钰堠再发一车货,陆钰堠说钱不够,叫其再汇款,其又汇了20000元,这样,其总共汇给陆钰堠79150元的货款,但这车货一直没有送到。6月21日左右,陆钰堠的电话打不通。货款均汇到陆某甲的账户。5、证人陆某甲证实,2010年至2012年7月,其在南宁市江西镇做木材加工生意。2011年,其侄儿陆钰堠也过来做生意,将加工好的单板运到外地卖掉。大约2011年4、5月份,陆钰堠将木板运到漳州市出售,要求其办理银行卡以便接收货款,并将卡号告诉他。陆钰堠回到南宁后,其将卡里属于自己的货款取出,将银行卡交给陆钰堠使用。过了一段时间,陆钰堠说银行卡坏了,要求其再办理一张银行卡,其又办了一张卡交给陆钰堠。后来听姐夫谢某某说,漳州的老板打电话说陆钰堠收了两车货款,但没有送货过去,预付款是汇在其信用社的银行账户上。其得知这一消息后,打电话找陆钰堠,但陆钰堠的电话关机,再也没有见到陆钰堠。6、证人庄某某证实,其系漳州市力鑫物流有限公司驻广西南宁的负责人。其于2010年10月认识陆钰堠,与他做货运生意,将陆钰堠的桉树单板运往漳州,运费由陆钰堠汇款给公司老总严某某,陆钰堠还欠其公司运费15600元。每立方单板的运费约150元,加上办理木材检疫证、运输证、单板成本等,到漳州的价格如果低于1200元/立方的话就挣不了钱。7、证人谢某某证实,其在南宁挂靠欣林木业有限公司经营刨板。陆钰堠拿了陆某甲的身份证到银行开户,用陆某甲的账户与漳州客户做生意。陆钰堠曾向其购买桉树单板,还欠其货款260000元。陆钰堠于2012年6月20日离开,电话打不通。8、证人陈某乙证实,其在南宁挂靠泰闽木业公司做刨板生意,陆钰堠系其老乡。2011年9月份至2012年6月份,陆钰堠向其购买单板。2012年4月至6月,一级单板每方1030-1050元,二级板每方630-640元。陆钰堠尚欠其货款350000元,还借了200000多元的现金未归还。陆钰堠于2012年6月20日起关机逃匿。9、证人许某某证实,其在南宁挂靠泰闽木业公司经营刨板,与陆钰堠系老乡。2011年3、4月开始卖板给陆钰堠,一级板每方1030-1050元,二级板每方630-640元。陆钰堠欠其货款160000多元,后来其到漳州打听,发现陆钰堠在做亏本买卖。大概在2012年6月22日,陆钰堠找不着了,电话也打不通。10、证人周某某证实,其在南宁挂靠欣林木业有限公司经营刨片,与陆钰堠系老乡。2011年3、4月份,其卖单板给陆钰堠,一级板每方1030-1050元,二级板每方630-640元。陆钰堠欠其货款约51000元。2012年6月20日,陆钰堠将手机关机逃匿。11、证人彭某某证实,其在南宁挂靠欣林木业有限公司经营刨板,与陆钰堠系老乡关系。2011年4、5月份,其卖单板给陆钰堠,一级板每方1030-1050元,二级板每方630-640元。陆钰堠欠其货款约94000元。2012年6月20日,陆钰堠将手机关机逃匿。12、证人胡某某证实,其在南宁刨片,通过陈某乙认识陆钰堠并买卖单板,货款也通过陈某乙转交,买卖条件与陈某乙等人一样。陆钰堠总共欠其货款136870元,后来陆钰堠的父亲陆某乙、姑父谢某某等帮忙陆钰堠归还14000元,陆钰堠至今还欠其122870元。2012年6月20日,陆钰堠将手机关机逃匿。13、协议证实,被告人陆钰堠的父亲陆某乙将与他人合伙经营单板厂的股份140000元转让给谢某某,所得款项为陆钰堠偿还尚欠许某某、彭某某、陈某乙、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部分货款。14、记录纸、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陆钰堠与胡某某、陈某乙、彭某某之间交易、结算款项情况。15、证人詹某某、黄某丙、黄某丁证实,詹某某根据合伙人黄某甲的指示于2012年6月20日汇款7000元到陆某甲账户;黄某丙根据合伙人黄某甲的指示于2012年6月16日汇款50000元到陆某甲账户;黄某丁根据合伙人黄某乙的指示多次汇款到陆某甲账户。16、被害人陈某甲手机短信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甲与被告人陆钰堠短信联系情况;运费300元/吨。17、照片证实,被告人陆钰堠在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安平村上彭波工作、居住的地点情况。18、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黄某甲依法辨认出对其诈骗的人系被告人陆钰堠。19、羁押证明、移交接收证明、抓获材料、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陆钰堠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上网追逃,于2013年1月27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抓获并先行羁押,2013年2月1日移交给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20、漳州市力鑫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公司从2012年6月10日之后不再为陆钰堠运货供给陈某甲;6月13日之后不再为陆钰堠运货供给黄某乙;6月14日之后不再为陆钰堠运货供给黄某甲;5月20日之后不再为陆钰堠运货供给许某某;原因是陆钰堠欠公司运费15600元未结算,陆钰堠称未付运费是因为上述客户未付货款所致,经公司核实,上述几位客户均已提前支付货款;6月20日上午,陆钰堠手机关机,不知去向。21、调取证据通知书、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证实,陆某甲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旧卡号62×××36;新卡号62×××87)2012年4-6月份交易记录情况,其中2012年5月30日收到黄某甲汇款60000元;6月9日收到黄某丁汇款120000元;6月10日收到陈某甲汇款70000元;6月12日收到许某某汇款50000元;6月16日收到黄某丙汇款50000元;6月20日收到詹某某汇款7000元、许某某汇款20000元、黄某丁汇款20000元。22、银行卡取款凭条、转账业务凭证证实,被告人陆钰堠使用陆某甲账户取款、转账情况。23、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开户材料、开卡信息、交易明细、银行卡取款凭条、转账业务凭证证实,2011年4月14日,陆某甲在南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信用社开设账户办理银行卡的情况以及银行卡在2012年4月21日至6月21日的交易记录情况。24、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存款明细账、存折复印件证实,詹某某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7000元至陆某甲账户;黄某甲在漳州市农商银行的账户于2012年5月30日转出60000元。25、福建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证实,黄某丙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于2012年6月16日转账50000元至陆某甲的账户。26、漳州艺华竹木雕刻有限公司收支表证实,黄某甲从2012年4月30日起至6月28日的收支情况以及与陆钰堠的交易情况,其中记载陆钰堠尚欠公司19000元、6月16日黄某丙汇款50000元。27、存款明细账、福建农商银行业务凭证证实,被害人陈某甲在农商银行的账户交易记录情况;其中2012年6月2日、3日、10日分别转账65000元、18000元、70000元至陆某甲的账户。28、网银日志查询结果证实,被害人许某某的农商银行账户于2012年6月12日、6月20日分别转账50000元、20000元至陆某甲的账户。29、现金日记帐证实,被害人许某某所在的公司漳州市芗城区富华木业有限公司2012年4月14日至6月28日的收支情况以及与被告人陆钰堠交易情况,其中6月12日记载预付陆总下车货款50000元;6月20日记载预付陆总下车货款20000元。30、漳州农商银行梧店分行存款明细账证实,被害人黄某乙的银行账户2012年5-7月的交易记录情况,其中2012年6月9日汇款120000元;6月20日汇款20000元。31、漳州市力鑫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承运陆钰堠桉板到漳州卖给陈某甲,陆钰堠委托陈某甲代付运费11000元;2012年6月11日向陆钰堠承运一车桉木单板至漳州给黄某乙,13日到货,货主陆钰堠委托黄某乙代付运费21400元。32、过磅单、兴隆木业结算便条、福建农商银行业务凭条、送货单证实,被害人黄某乙与被告人陆钰堠之间自2012年4月份至6月份的交易情况,最后一次交易是2012年6月13日,交易金额82250元。33、户籍证明、证明、人口信息表、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陆钰堠以及本案被害人黄某甲、陈某甲、许某某、黄某乙的身份基本情况。34、被告人陆钰堠供述,2011年,其通过力鑫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认识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许某某等人,并与他们达成口头交易桉树单板合约,卖给他们的价格比漳州的市场价低一些。桉树单板从南宁江南区江西镇安平村附近收购,一级板收购价1030-1050元/立方,从南宁到漳州的运费为280-320元/吨(65-67立方的重量大约是35-36吨),加上检疫证、运输证、装卸费还需支付23-24元/立方,每立方单板的成本价是1226元左右。2011年,其与黄某甲交易了六七车桉树单板,双方交易顺利。2012年双方交易五六车单板也顺利,每车价值约80000元,其尚欠黄某甲19000元的货未发。5月30日,黄某甲汇给其60000元,6月14日,其发给黄某甲一车二级板价值46600元。6月16日,黄某甲通过股东黄某丙给其汇款50000元,要求其发一车一级板,这车货其没有发,黄某甲一直催促。其共收取黄某甲货款82400元未发货。2012年,其与陈某甲交易两车单板,每车价值约80000元,其尚欠陈某甲5000元左右的货未发。在第二车时,其叫陈某甲帮忙垫付运费11000元,共结欠陈某甲16000元。6月10日,陈某甲给其汇了第三车的货款70000元,这车货没有发,陈某甲一直催发货。2011年,其与黄某乙交易单板五六车,每车价值约80000元,双方交易顺利。2012年6月前,双方交易五六车,交易顺利。之后,双方继续交易,约定单价1180元/立方,6月9日,黄某乙给其汇款120000元,其发给黄某乙一车货价值82250元。6月13日,其叫黄某乙帮忙垫付之前欠车队的运费21400元,付完之后,黄某乙叫其再发一车货,其说货款不够要再汇款,黄某乙又汇款20000元,但这车货其没有发。其欠黄某乙79150元,黄某乙一直催发货。2011年,其与许某某交易单板七八车,2012年6月之前又交易四车,均没有发生问题。2012年6月12日,许某某汇款50000元、6月20日汇款20000元共70000元购买单板,其收到款项后没有发货,许某某一直催发货。其收到上述四个客户的货款后,于2012年6月21日将手机关机,外出游玩,钱都花光了。期间,其没有与漳州客户联系。2013年1月27日,其在张家界被公安机关抓获。这四个客户的货款均汇到其姑姑陆某甲的账户上,该账户是陆某甲开户供其做生意使用。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关于被告人陆钰堠是否以低于市场价(成本价)销售桉树板的问题。陆钰堠辩称其并没有以低于市场价出售桉树板。经查,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桉树板生产者陈某乙、许某某、彭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等人证实销售给陆钰堠的一级板价格为1030-1050元/立方米;陆钰堠、运输公司人员庄某某、四被害人及信息照片等证实从南宁到漳州的运费为270-300元/吨,运费由被告人陆钰堠支付;被告人陆钰堠供述一级板的收购价为1030-1050元/立方米,办理检疫证、运输证的费用以及支付装卸费每立方米共计需要23-24元,由此可见桉树板的成本价至少在1188元/立方米以上;而四被害人以及兴隆木业结算便条证实向陆钰堠购买一级板的价格为1170-1180元/立方米。因此,被告人陆钰堠出售的桉树单板价格低于成本价。故被告人陆钰堠的辩解不能成立。2、关于被告人陆钰堠与四被害人之间的交易是否货款两清的问题。陆钰堠辩称其与四被害人之间货款两清,不存在诈骗的问题。经查,四被害人均证实向陆钰堠预付最后一车货款后没有收到货物,银行交易记录以及记账单等书证证实四被害人已向被告人陆钰堠预付货款;货运公司证实在四被害人预付最后一车货款之后没有承运陆钰堠的货物到漳州;陆钰堠在侦查阶段供述其收取四被害人的预付货款后没有发货,并且携款潜逃。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陆钰堠收取货款没有发货并且逃匿的事实,故陆钰堠的辩解不能成立。3、关于被告人陆钰堠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陆钰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桉树单板,而后收取四被害人的货款共计324550元后逃匿,该事实有四被害人的陈述、银行交易记录、收支账单等书证、证人庄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陆钰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相互印证证实,因此,陆钰堠的辩解不成立。4、关于被告人陆钰堠辩解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其未经阅读就签名的问题。经查,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均系被告人陆钰堠阅读后签名确认。故被告人陆钰堠的辩解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陆钰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共计人民币3245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钰堠合同诈骗的赃款应予继续追缴返还四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陆钰堠提出其没有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桉树单板、与四被害人之间货款两清、指控其犯罪证据不足、讯问笔录未经其阅读签名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钰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二、被告人陆钰堠合同诈骗的赃款人民币324550元,予以继续追缴返还四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宝兴审 判 员 魏志艳人民陪审员 XX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艺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