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北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与承德市中宇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宇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鑫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19号原告北京北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伟,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中宇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西区6号露露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曹芳,总经理。被告李鑫,男。原告北京北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市中宇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北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市中宇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市中宇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北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