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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行先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智吴国土非诉先予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行先执字第1号申请先予执行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乡县。法定代表人李振业,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智吴,男,住安乡县。2013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1月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刘智吴作出的安国土资执腾字(2013)第55号限期腾地行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责令被申请人刘智吴在三日内腾出土地。本院认为,为避免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确保安乡县白云廉租小区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限被申请执行人刘智吴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即2013年11月21日前,腾出其位于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即安乡县白云廉租小区内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逾期不自动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迪松审 判 员  杨 阳审 判 员  王荣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