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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东升与于军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升,于军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徐东升。被执行人于军军。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东升与被执行人于军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东升车辆损失费12418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东升、被告于军军各负担1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拒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