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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曹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杨应才。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光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