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中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抚州市维达斯洁具有限公司、朱以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维达斯洁具有限公司,朱以兴,项兰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抚中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叠山路468号招银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温治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抚州市维达斯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以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以兴,男,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项兰贞,女,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系朱以兴之妻。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抚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31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抚州市维达斯洁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铜锭及铜制品等存货,虽经二次公告拍卖,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292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该批存货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抵偿其债权292万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抚州市维达斯洁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铜锭及铜制品等存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其债权292万元,以执行本院(2012)抚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必松审判员 黄 皓审判员 闵晓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大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