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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汪志芳与尹桂浪、施国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芳,尹桂浪,施国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汪志芳,男,1957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尹桂浪,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告施国平,男,52岁,金坛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志芳诉被告尹桂浪、施国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7元(已减半),由原告汪志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闻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妍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