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申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刘怀生与吕冬梅、刘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怀生,吕冬梅,刘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申字第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怀生,男,汉族,现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冬梅,女,汉族,现住河南省杞县。系刘强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强,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再审申请人刘怀生因与被申请人吕冬梅、刘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汴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怀生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不构成帮工关系错误,与案件事实不符。刘怀生与吕冬梅、刘强系同族关系好的邻居,平时有事都互相帮忙。2011年2月7日,刘怀生用自己的水泵浇自己的麦地,尔后,吕冬梅提出借用刘怀生的水泵浇自己的麦地。当时,吕冬梅一人无法完成扯水带安装水泵带浇自己麦地的任务,便叫同村齐春玲一同为其帮忙,吕冬梅同齐春玲在一处串水带,刘怀生在水泵处调转水带往吕冬梅麦地方向,同时进行对接,由于刘怀生与吕冬梅用力不一致,导致刘怀生右脚踝受伤。上述事实有证人齐春玲、调解人王志启、刘怀忠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帮工关系的客观事实。事发后,吕冬梅积极为刘怀生看病,吕冬梅又让自己的妹妹替刘怀生的妻子教学代课以便更好的让刘怀生的妻子照顾好刘怀生,这一事实也能间接印证刘怀生诉称的帮工事实,故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本院认为:法律倡导邻里之间在生产、生活中相互协助、互相帮忙。刘怀生在自家浇完地后,将水泵无偿借于吕冬梅、刘强家使用,并将水笼带头调往吕冬梅、刘强家麦地的方向,在双方实施交接使用水泵的过程中刘怀生受伤,刘怀生与吕冬梅、刘强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帮工与被帮工,其行为不构成帮工关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吕冬梅对于刘怀生所受损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怀生的损伤毕竟发生在交接过程中,从衡平双方利益出发,二审判定吕冬梅、刘强按照30%的比例对刘怀生予以补偿并无不当。综上,刘怀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怀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姬 凯审判员 马建庄审判员 韩玉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