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98号原告:李某甲,女委托代理人:方强,霍邱县夏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述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光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