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5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藏盛世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国藏盛世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彩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5102号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511号第2幢2B室。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运营总监。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藏盛世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7号楼2层208(住宅)。法定代表人叶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军,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屹,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第三人北京彩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北京印象7号楼208。法定代表人孙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素,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途公司)诉被告北京国藏盛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藏公司)、第三人北京彩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辰国际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红、被告国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世军、孙屹,以及第三人彩辰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途公司诉称: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弓禾公司)于2009年9月27日将所享有“艺人陈好、胡兵婚纱礼服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或开办的结婚网www.china.jiehun.com上使用并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了上述作品中09-2007-G-097第三张图片,且未向权利人支付任何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国藏公司辩称:结婚网是彩辰国际公司购买的,与我方无关;我方只是受彩辰国际公司委托,对结婚网进行ICP备案,因此我方只是该网站的备案主体。第三人彩辰国际公司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8日,弓禾公司在上海市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作品为季小毅拍摄的三张陈好婚纱照片,其中第三张为陈好竖版坐姿左手托下巴照(以下简称竖版坐姿照)。作品登记号为09-2007-G-097号,作品名称为《恬·静》系列1-3,著作权人为弓禾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2007年4月9日。2009年9月27日,弓禾公司与正途公司签订《版权转让说明》,约定弓禾公司将“艺人胡兵、陈好婚纱礼服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权利永久性转让给正途公司,同时约定正途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针对自作品完成之日起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获得收益,转让费用为100万元。该协议涉及的胡兵、陈好系列婚纱礼服摄影作品包含多张照片,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共计18份,登记号为09-2007-G-094号至09-2007-G-111号。国藏公司和彩辰国际公司均认可正途公司享有涉案照片的著作权,彩辰国际公司认为根据上述《版权转让说明》,正途公司只能对2009年9月27日之后涉及上述照片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2013年6月9日,经正途公司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结婚网(www.zjg.chinajiehun.com)上传播涉案照片的情况进行了公证。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3)沪东证经字第9526号公证书及光盘显示:在地址栏键入http://www.zjg.chinajiehun.com/show_news.aspid=1995,进入张家港结婚网“国际·国内业界资讯”中的“热烈祝贺胡兵、陈好代言漂亮新娘婚纱摄影”页面,显示添加时间为2007年8月4日,该主题一共有7张照片,其中第三张为涉案照片,即《恬·静》系列1-3作品中的竖版坐姿照。然后登陆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首页网址为www.chinajiehun.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国藏公司。国藏公司和彩辰国际公司均认为上述公证书中记载了“通过百度搜索相关内容”,但光盘录像中却没有通过百度进行搜索的步骤,故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彩辰国际公司为证明结婚网自2011年11月26日起归其所有,提交了其于2011年11月26日向上海绩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绩联公司)购买涉案网站的《网站购买合同书》、相关转账凭条和收据、其于2012年2月20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变更名称的通知,以及结婚网于2005年3月11日注册的查询结果。另外,该公司还提交了结婚网网页打印件,其中显示“彩辰国际版权所有”。彩辰国际公司还欲证明其于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将涉案网站ICP备案注销,关闭网站,但其只提交了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室邮寄材料的邮寄单及该邮件签收情况的查询结果。经讯,彩辰国际公司认可结婚网由其实际所有,该网站下辖39个分站,涉案公证书中的张家港结婚网(www.zjg.chinajiehun.com)只是其中一个。但根据公证书显示涉案照片上传时间为2007年,当时该网站的所有者为上海绩联公司,因此涉案照片系由该公司上传,与其无关。上述事实,有正途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版权转让说明、公证书,彩辰国际公司提交的网站购买合同书、转账凭条、收据、名称变更通知、网页打印件、邮件单及查询结果,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弓禾公司对《恬·静》系列1-3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后通过《版权转让说明》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权利自2009年9月27日起永久性转让给正途公司,同时授予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针对自作品完成之日起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彩辰国际公司认为正途公司只能对2009年9月27日之后涉及上述照片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正途公司依法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结婚网中传播《恬·静》系列1-3作品中的竖版坐姿照,未经权利人许可,已构成侵权。根据正途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国藏公司系结婚网的备案主体,另由于彩辰国际公司自认其系结婚网的实际所有者,故二公司应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彩辰国际公司辩称涉案侵权照片上传于其购买网站之前,故涉案侵权行为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2013年6月9日正途公司进行公证之时,涉案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彩辰国际公司作为此时结婚网的实际所有者,应对网站上的所有内容承担责任,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鉴于正途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国藏公司、彩辰国际公司的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确定,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性质、数量,并结合国藏公司、彩辰国际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国藏盛世文化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北京彩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五百元;二、驳回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国藏盛世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彩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国藏盛世文化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北京彩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各负担二十五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婧玲代理审判员 王嘉佳代理审判员 周 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永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