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