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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袁战虎交通肇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62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刑富民,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第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刑富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1日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陕F311**号重型货车沿本市未央区石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玉丰村路段时,与同方向马某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擦碰,致电动三轮车侧翻倒地,乘客寇某某(女,殁年21岁)被肇事车辆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寇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寇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自首。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车主张某某赔偿受害人家属19.5万元(已清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袁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袁某某当庭赔付被害人2.5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驾驶车辆中因观察不周酿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判处;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童 旭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