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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行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祝勇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勇,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徐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济行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勇,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口腔执业医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建奎,山东敏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新文,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林林,山东睿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徐桂珍,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上诉人祝勇因卫生行政证明一案,不服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3)高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卫生局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就其知晓的有关事实予以证明,系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作证的义务,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对证明行为不服,请求撤销该证明,其请求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祝勇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汉成代理审判员  寇 婕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煜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