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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滨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肖雪与陈孜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寒滨民初字第436号原告肖某,女,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博林,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因双方无婚姻基础,并未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与原告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俊代理审判员  刘磊磊人民陪审员  付乐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