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戴树彬与戴勤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戴树彬,男,1950年3月2日生,离退干部,中专文化,住沙河市。被告戴勤书(代勤书),男,45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原告戴树彬与被告戴勤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戴树彬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树彬负担。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王 掌 军陪审员 彭 力 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利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