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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戴树彬与戴勤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戴树彬,男,1950年3月2日生,离退干部,中专文化,住沙河市。被告戴勤书(代勤书),男,45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原告戴树彬与被告戴勤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戴树彬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树彬负担。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王  掌  军陪审员 彭  力  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利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