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5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彭代全,王中惠与彭兴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代全,王中惠,彭兴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5488号原告(反诉被告)彭代全,男,汉族。原告(反诉被告)王中惠,女,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洪,重庆市北碚区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其富,重庆市北碚区静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彭兴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槐安,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彭代全、王中惠诉被告(反诉原告)彭兴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彭代全、王中惠与(反诉原告)彭兴强分别于2013年10月28日、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彭代全、王中惠与(反诉原告)彭兴强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彭代全、王中惠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彭兴强撤回反诉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彭代全、王中惠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彭兴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阙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