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固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崔 某 某 与 许 某 某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被告:许某某,男,汉族。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军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称,在被告许某某与崔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于2012年借款给被告15000元,用于他们开店,后来他们离婚了。2013年8月5日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固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所欠崔某某15000元,由崔某甲、许某某各自分担7500元,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已经确认了我的债权,许某某一直没有给我钱,现我起诉要求被告偿还7500元借款及利息1500元。被告许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某某与崔某甲原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曾经借给被告150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固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被告许某某与崔某甲离婚,夫妻共同债务所欠崔某某15000元,由崔某甲、许某某各自分担,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崔某甲、许某某未能偿还所欠崔某某1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7500元借款及利息1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13)固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13)固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所欠崔某某15000元由崔某甲、许某某各自分担,被告许某某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能履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5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故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某某借款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二年。审判员  岳军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国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