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姜培敏、宫云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姜培敏,宫云芳,祝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姜培敏。被执行人宫云芳。被执行人祝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培敏、祝燕、宫云芳银行存款8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永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