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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4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志贤与被执行人兰云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贤,兰云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39-3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贤。被执行人兰云关。申请执行人吴志贤与被执行人兰云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日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的标的为:给付货款151920元,负担受理费1689元,执行费21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志贤经与被执行人兰云关自行协商后,于2013年11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执行中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吴志贤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