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关立强与青岛七洲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关立强;青岛七洲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2845号原告关立强,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宁,男,1965年6月27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青岛七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经济开发区苇村村。法宝代表人陈世宝,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瑞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立强诉称,2011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1份,约定原告自2011年3月20日起将鲁B×××××号货车挂靠在被告公司处。原告在车辆挂靠期间,被告不按照约定执行,导致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不便。请求依法判令终止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挂靠车辆过户事宜。被告青岛七洲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挂靠属实,原告还欠被告公司4年的挂靠费,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车辆挂靠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二、原告自愿付给被告公司挂靠经营费9600元,于2013年12月20日前付清;三、被告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前协助原告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四、余双方互不追究。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