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6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林某某离婚纠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芗民初字第6899号原告李某甲,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某,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飞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在厦门认识,当时原告在被告舅舅的物流公司上班,被告在晋江上班,有次被告来厦门玩时双方见过一次面,被告就跟她舅舅说要过来厦门上班,后两人开始来往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11月8日登记结婚,未办宴席,并开始同居。2003年在家里办订婚,2006年在家办理结婚宴席。2006年9月14日生育一子李某乙,生完小孩后,被告便在家休息,两年没有工作,在此期间开始赌博并成瘾,一发不可收拾,什么样的赌法都会,并因此负债务累累(具体数额不详)。除外,被告脾气也很暴,不孝顺父母,不关心小孩,缺乏家庭责任心,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判令: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被告林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于2002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后补办订婚并举办婚礼,即于2003年按民间习俗进行订婚。于2006年举行婚礼,宴请亲朋好友,同年9月14日生育婚生子李某乙。生育李某乙后,被告便在家休息,没有再到厦门工作,原告仍在厦门从事物流运输工作,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10年11月起,双方联系较少,夫妻关系变得冷淡。现原告认为,被告沉迷赌博,负债务累累,且不孝顺父母,不关心小孩,缺乏家庭责任心,已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并于2012年5月4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婚生子李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前、婚后感情尚可。现双方虽产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宽容相待,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气氛,夫妻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称,被告沉迷赌博,缺乏家庭责任心,已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对此,其未能举证证明。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飞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俊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