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三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初字第00134号原告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7层793室。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邸国增,北京市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强,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56号。负责人李志勇,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76元减半收取16638元,由原告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罗 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小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