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迎民催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苏州艾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艾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3年迎民催字第32号民 事 判 决 书申请人苏州艾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澄阳路60号(徐庄村)。法定代表人卞光辉总经理申请人苏州艾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该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号码为3040005121497398,票面金额为五十万元整,出票人为山西鑫飞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柳林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太原分行水西门街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6日,到期日为2013年12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艾克威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荆海红人民陪审员 呼 艳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晋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