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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三民一初字第299、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镇诉被告胡国锋、肖梨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镇,胡国锋,肖梨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三民一初字第299、300号原告刘镇,男。被告胡国锋,男。被告肖梨苹,女系胡国锋之妻。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镇诉被告胡国锋、肖梨苹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刘镇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要求将被告胡国锋、肖梨苹在银行的存款或等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刘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国锋、肖梨苹银行存款264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祖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