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建国与何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国,何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2609号原告倪建国,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何妙林,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建国诉被告何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倪建国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妙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建国撤回对被告何妙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倪建国负担。审 判 长 李 良 勇人民陪审员 潘 素 琴人民陪审员 屠吾英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童栎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