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高力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高力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267号原告:深圳高力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高京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绍林,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沐德。被告: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付敬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高力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高力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高力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2443元,由原告深圳高力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斯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文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