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苏某某,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解某某,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