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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苏某某,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解某某,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