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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6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茅金锐、陈美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仙游县支行,茅金锐,陈美姐,傅金桥,李清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60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镇八二五大街2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651093-2。法定代表人周瑞麟,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为国、郑昊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茅金锐,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陈美姐,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系茅金锐之妻。被告傅金桥,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李清泉,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茅金锐、陈美姐、傅金桥、李清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仙游县支行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仙游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国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宇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