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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于苏甫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苏甫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于苏甫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所属玛纳斯支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所属玛纳斯支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5481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员 文 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阿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