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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一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李建、朱立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朱立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保字第14号申请人:李建,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朱立旺,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原阳县。申请人李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立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立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新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习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