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韩建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30号罪犯韩建会,又名韩晓飞,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下吉镇牛角庙村6组,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2002)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3)陕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送庄里监狱服刑改造,二○○九年五月十四日调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05)陕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韩建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又六个月。改判剥夺政治权利为七年。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07)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4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韩建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韩建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二○年三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韩建会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韩建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思想上进,能积极靠拢政府,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服从警察管理教育,真诚踏实改造。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三、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井下生产劳动中作为一名支护工,能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按章操作,生产技术熟练,能保质保量完成支护任务,保证了生产的顺利进行。责任心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踏实认真,坚持出满勤,表现很好。该犯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2633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33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韩建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建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建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八年三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