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饶绍祥因包庇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78号饶绍祥:你因包庇、原审被告人陈克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昭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1997)云高刑终一字第239号刑事裁定,以原审中你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得,证据系公安机关伪造,所发现的尸块不一定是邓XX为理由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原审被告人陈克惠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时,在家中用角铁打伤致死邓XX,当天晚上陈克惠将打死邓XX的事实告知你,经策划,你们二人将邓XX的尸体切割成碎块并丢入鱼塘内。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凶器、血型鉴定、物证、你和陈克惠所作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已构成包庇罪。关于你提出的原审中你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得,证据系公安机关伪造的问题。与在案证据所证事实不符,你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关于你质疑所发现的尸块不一定是邓树英。据查,根据当时的刑侦技术,结合相应的证人证言和物证,作出的侦查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