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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成玉香诉湖南省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玉香,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双民初字第547号原告成玉香,女。委托代理人李德爱,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负责人李顺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大月,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玉香诉被告曾辉、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向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成玉香诉称:2012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曾辉驾驶湘M328**大型普通客车搭载原告等47人沿S216线由道县开往零陵,当车行驶至S216线39公里时,该车驶出公里西侧翻下山坡,造成原告等44人受伤,车辆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8天,因伤势严重于2012年10月26日转入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100天。原告的伤势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3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五级和八级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16000元,误工时间约10个月、需2人护理3个月、1人护理2个月。此次交通事故因被告曾辉驾驶未按规定期限年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危操作不当是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原告等47人均无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系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应当负连带责任,而湘M328**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购买了商业险,因此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医药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42448.2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42448.24元并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成玉香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0000元;此款限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在2013年11月22日之前付清(医疗费不包含在内);二、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原告成玉香自愿负担1500元,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自愿负担15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潘 关注公众号“”